【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缭胶拥赖墓艿、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部門規章】《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它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五條: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5)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對于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第六條:河道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防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8)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